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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一
区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安排表
通告二
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私人自用经营性房屋、私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税收法纪,加强对私人自用经营性房屋、私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珠山区辖区内拥有私房并用于生产经营或取得租金收入的个人,均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纳的有关私人自用、出租经营性房屋税收,自2004年12月10日起,由珠山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珠山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各街道办事处代征管理。
三、经珠山区人民政府决定,于12月17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营业性房屋税收清理整顿活动。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到各街道办事处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或办理银行批量扣税,超过时限或不如实申报的按偷税处罚。纳税申报时间为每月1—10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偷、逃税和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将按规定保密并给予奖励。
五、纳税人员如有违反税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处罚。对偷税、抗税构成犯罪的,有关司法部门将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特此通告
珠山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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